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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明确未经审批的集装箱活动房属于违建

2013年4月3日

在南京市多个施工工地及汽配城,对集装箱活动房通水、通电,并利用其从事生产、经营的现象从无到有并逐渐增多。针对上述现象,南京市政府法制办日前指出:未经审批所改造的集装箱活动房一律属于违建。

集装箱活动房用于生产经营

有市民前段时间投诉称,南京市一些汽配、物流企业及部分建筑工地利用改造过的集装箱活动房进行生产、经营,且这一现象逐渐增多。如某汽车城就发现有集装箱活动房229个,进行了开门开窗、接水接电等改造,有的还在集装箱活动房中安装了空调,用于仓储、办公、经营。改造后的集装箱活动房可用面积不小,多数使用面积在数十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不等,大的甚至能达到200平方米。

据悉,如果改造后的集装箱活动房占用公共场地,执法部门可以将其视为违建并拆除,但改造后的集装箱活动房放在自有土地上用于生产经营,且集装箱活动房本身不属于固定构筑物,这种行为是否违规?

集装箱活动房应视为建筑物

前段时间,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对此问题作了实地调研,又召集市规划、城管、工商部门和部分法学专家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参加论证的专家表示,利用集装箱活动房从事经营活动,关键是对集装箱活动房性质如何认定,即其是否属于建筑物。专家们认为,当经营户对集装箱活动房进行改造建设,例如通水、通电,开门、开窗并安装空调,使其具备“居住、工作、经营等适合人活动的条件和功能”时,其集装箱活动房的属性已发生根本变化,改建过程属于建设行为,其改建结果构成建筑物。根据江苏省和南京市的《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审批进行改造的集装箱活动房一律视为违建。

建议城管等部门进行查处

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不予批准擅自改造的集装箱活动房,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建议各部门依法实施管理和执法。利用集装箱活动房成片建设建筑物用于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在建设工地等场所利用少量集装箱活动房作为非经营性的临时工棚、民工宿舍、仓库使用并在项目建成后拆移的,酌情予以批准,但影响城市景观和安全的除外。所有集装箱活动房仅适用临时性建筑物管理规定,不得作为永久性建筑物。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提醒经营者:已经建设集装箱活动房的,应当尽快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可以继续使用。规划部门不予批准的,应当自行限期移除,否则将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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